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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8世纪英国乡村份田制的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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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田运动有文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6年阿瑟·扬的两本编年史的第一卷,他写道:“在威尔特郡的阿什利和纽顿教区,以及在克罗斯特郡的希普顿·莫恩教区,托马斯·埃斯特考特分给每位佃农15“竿(即3/32英亩)的土地”。工人可以在这块土地上盖一座农舍,把这些农舍连起来,能节约单独圈围这块土地的费用。

  1807年,剑桥郡威灵厄姆的一位教区牧师把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土地分给教区穷人。

  1809年,威尔特郡萨默福德教区的牧师斯蒂芬·德曼布雷将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分给了教区贫困的村民。总而言之,份田运动是由个人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独立地开展起来的。

  份田上采用铁锹来栽培作物,夏季主要种植土豆,冬季播种胡萝卜、萝卜和卷心菜等蔬菜,较富裕的份田持有者可能会养一两只猪。

  1834年济贫法委员报告数据显示,在对南方教区发放关于份田的调查问卷中,谈及份田上的种植物有66条回复,其中64条提到土豆,另外两条提到小麦或其他蔬菜,也有10条回复提及到份田持有者家中有养牛或者一头猪。

  而在1843年份田特别委员会上,19名发言委员中有6个提及份田上的作物是马铃薯和其他蔬菜,还有1名委员提到小麦通常在几英亩的小农场上种植。

  马铃薯是份田上种植培养面积最大的作物。这主要是马铃薯的种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份田充足的劳动力供应符合种植马铃薯的要求。此外,马铃薯每英亩的单位产出率比其他粮食作物都要多,而且,马铃薯煮熟后可以直接食用,若条件得当,马铃薯还可以储存一整个冬天。马铃薯适应力强,可以种植在各种各样的土壤。因此,它是份田上的理想作物。但是,在英格兰农村的许多地区,马铃薯并没有被广泛种植。

  作为一种大田作物,马铃薯的种植被限制在英格兰的一些地区。小麦也是许多份田的主要作物。虽然小麦的种植不需要大量劳动力,但其种子和麦苗容易被鸟类吃掉,农业工人又雇佣不起捕鸟人来整天守着份田。并且每英亩小麦的平均产量比马铃薯的要少得多。

  此外,小麦需要碾磨,再烘烤成面包才能食用,而碾磨是一个时间长且耗体力的过程,还需要手推磨工具,19世纪早期的农业工人很少有手推磨。烘培需要非常昂贵的燃料,小麦和面粉都比土豆更难存储。况且,小麦对不同土壤和天气特征情况的适应力较差,只适宜生长在通风和排水条件好的土地中。

  尽管相对于马铃薯,种植小麦有这么多的不利条件,但19世纪农业工人在份田上种植小麦的部分问题大多是同一块份田上年复一年地种植马铃薯轻易造成土壤肥力枯竭,因此要定期轮作作物。

  选择小麦作为轮作,主要出于三个原因:其一,面包作为一种广泛而相对便宜的粮食,能成为工人的主要食物。其二,面包比马铃薯更美味,在18世纪英格兰南部,马铃薯在民众的饮食消费中并没有多大重要性,直至18世纪最后几年严重的食物短缺才使得它成为工人的主要粮食。

  我们可以从1843年农业妇女和儿童就业报告中看出,工人更喜欢吃面包而不是马铃薯。以基里尔的威尔希尔夫人为例,她想要在份田上种植小麦,但由于贫困和缺乏土地,只能种植高产作物。

  威尔希尔告诉委员会说:“我们有两块小地,加起来总面积约为2/5英亩,我们每年付2.7英镑,在上面种马铃薯。我们想再租一英亩土地,这样我们就可以种一些小麦了,就能比现在有更多的面包,且价格还便宜”。

  其三,小麦作为一种农作物,其社会意义已经超出了它的经济价值。19世纪中期,尽管小麦只占英国不到1/3的播种面积,但小麦的价格往往是衡量农业整体繁荣的标杆。

  小麦几乎是农场主身份标志的作物,许多农业工人出于挑战农场主地位的心理,也在份田上种植小麦,例如:北安普敦郡斯坦威克的工人詹姆斯·万斯在1868年告诉助理专员诺曼说:“我有半亩的土地,在一半的土地种上小麦后,我感觉自己成为了更好的人。”能够正常的看到,工人对份田上种植小麦感觉到很自豪。

  除了马铃薯和小麦外,份田上还会种植豌豆和大麦,豆类作物能够很好地维持土壤肥力。此外,份田上的豌豆、大麦和芜菁还可拿来饲养猪。份田上还种植一些蔬菜,如卷心菜、花椰菜、韭菜、豆芽和生菜等,但贫困使得工人优先选择种植马铃薯、小麦和大麦这些主食,蔬菜只占份田种植作物的很小一部分。份田的大小与其持有者的家庭规模有关。

  1834年济贫法委员报告中提及,份田通常是“1/4到1/2英亩,取决于家庭的大小”。1843年份田特别委员会上的发言人也证明“通常的分配是1/4英亩,但如果有一个大家庭,有时会给半英亩,土地的数量变化,根据家庭的大小,土地的数量,必须取决于家庭的数量”。下表是1793—1873年份田的全国平均面积。

  19世纪份田的平均面积不超过一英亩。在份田运动萌芽阶段,份田平均面积最大。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份田数量一直增长,份田的平均面积也慢慢变得小。

  由于份田的面积太小,无法支撑农业工人的生活,他们只能在工作前或工作后的几个小时来兼顾份田。此外,教区在出租份田时通常要求星期天禁止工作,男性劳动力业余的劳动时间就更少了。这表明,份田上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家庭其他成员完成。

  1834年济贫法委员报告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提交的调查材料中提到了“劳动者及其家庭一起耕种”、“劳动者在妻子和家人的帮助下”、“一个男人,在他妻子和家庭的帮助下”、“一个男人和他的家庭”,等等。

  而1834和1843的报告提供了份田的大体含义:介于1/8-1/2英亩,使用铁铲耕种,用于种植马铃薯和其他蔬菜的小块土地。相对于资本密集型的大农场,份田使用劳动密集型技术生产马铃薯和蔬菜,产量会更多。此外,它还在劳动力需求旺盛的收获季节为大农场提供了一部分劳动力。

  份田运动的提倡者认为份田不应被视为一种慈善形式,而是为促进劳动阶层的勤奋习惯。如果劳动者觉得自身得到了施舍,这样会大大削弱份田运动在灌输自尊、独立和自助等美好品格方面的作用。

  所以,份田应以“合理”的租金出租给劳动者。份田租金一般规定在米迦勒节支付。那时工人至少收割了一部分的收成,可以卖掉作物以筹集租金,或用尚未收割的作物来抵押和用去年收割作物的收入来支付。

  另外,米迦勒节是在收获季节的高峰期,那时就业率最高,农业工资最高。在收获季节,对妇女和童工的需求也很高,此时农业工人的收入最为可观,可以负担得起份田租金。

  19世纪,英国农村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供应形式:份田和马铃薯地。这两种土地供应形式表面上很相似,但它们在推行原因,种植条件及其取得的社会效果都是很不同的。

  马铃薯地主要分布在气候温潮湿的西部地区,南部和东南部的碱性土壤,则不适合马铃薯的种植。此外,马铃薯是一种相对优质的小麦的替代物,能被英格兰西部大部分底层人民所负担得起。

  19世纪的作家凯贝尔在他的《1887年的农业劳动者》一书中对份田和马铃薯地的区别作了清楚的阐述:马铃薯地是租地农场主自己田地里的一块狭长地带。农场主把这块地分给工人用来种马铃薯,作为农业工人的权利之一和工资的一部分。

  份田和马铃薯地之间有大量且显著的差别。18世纪90年代开始,马铃薯地在英国变得普遍化。农场主通常只在夏季马铃薯生长季节期间把马铃薯地临时出租给工人。

  而到1830年,份田才变得普遍。土地所有者或其他人(很少是农场主)按年租给工人,具有准永久性的特征。马铃薯地以市场租金出租,农场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份田通常以“公平”价格出租(指农场主为同一块土地支付的租金)。

  马铃薯地是用犁耕种的,只种马铃薯,农场主通常只允许自己的雇工使用。劳工在马铃薯地投入的未耗尽物(劳力和粪肥)流向了农场主,使他明年的作物受益。而份田是用铁锹耕种,除了马铃薯外,也大量种植小麦和蔬菜等,分配对象不限于地主自己的雇工,由于其准永久性质,劳工获得了其投入物的全部价值。

  由此可知,农业工人从份田中获得的利益比从马铃薯地获得的要多得多。此外,马铃薯地的出租几乎完全是出于经济原因,而份田的出租则主要是社会和道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