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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 八一八有意思的判决书——159亿的香兰素技术秘密案

更新时间: 2024-04-23 17:56:24     作者: bob官网登录入口

  这个案不算特别新,是2021年2月判决的,但是不论新标签还是旧标签,都非常吸引人:

  案件标的超10亿元,一审浙江高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元,二审最高院改判到高达1.59亿元。判决书全文46920字,那么,除了裁判要点以外,还有什么有意思的内容?让我后知后觉地八一八。

  原告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被告系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均使用简称)。

  当地经贸局批复同意扩建年产10000t/a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术技改项目。

  被告傅祥根和冯某等人,与王龙集团公司、王国军洽谈合作生产香兰素;傅祥根自1991年入职嘉兴中华公司、2008年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其收取40万后交出香兰素生产技术资料;同年4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协议,傅祥根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订;后确实辞职,并与冯某等人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王龙科技公司根据图纸委托制造出生产香兰素的非标设备。

  王龙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专门生产香兰素的另一被告喜孚狮王龙公司,后者自成立后一直使用以上非标设备生产香兰素。

  两原告向浙江高院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4月,一审判决及行为保全裁定;2021年2月,二审宣判。

  因侵权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院还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这个纠纷也是一波三折,实际上本案不是原告首次起诉,前面还有两次起诉,历时近10年!

  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起诉冯某侵犯商业秘密,王龙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后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撤诉。

  同一原告起诉王龙科技公司、王国军、傅祥根侵害商业机密,一审判了50万元。二审期间,前案的冯某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并提交了U盘和香兰素设备图、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银行汇票等材料。二审法院认为新证据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遂撤销一审判决,移交公安机关。

  刑事案立案侦查,但是,两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以“对嫌疑犯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为由,决定撤销该案。

  也就是冯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一系列材料,才让侵权事实慢慢浮上水面,确定了真正的被告和被侵害的秘密点。

  二审举证期限内,原告在提交了新证据,被告没有,在庭前会议时,被告也明确说二审没有新证据,于是最高院定了正式的开庭时间。

  然而愤怒归愤怒,被告提交的是想证明原告主张的技术没有秘密性的证据,有很大的可能是重要证据(bushi),所以,质证和法院认证的程序还是得走,不过终究是因为缺乏关联性或没办法实现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遍寻整份判决书,市场占有率不是来源于书证,而是原告代理人陈述:香兰素的市场需求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每年的全球需求量基本保持在两万吨左右。在被告生产香兰素之前,全球两大香兰素生产商占据9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其中原告占据全球60%左右的份额;法国一家生产商占据30%左右的市场占有率;被告生产香兰素之后,很快占据10%左右的全球香兰素市场占有率,原告则下降到50%左右。

  对于以上陈述,判决书中专门提了一句,被告们对原告的上述陈述当庭未明确说反对或否认。

  在后面论述赔偿考虑因素的部分,法院根据被告的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左右的数据,推断被告能够完全满足全球10%的市场需求。这算补强原告代理人陈述的证据吧。

  原告在一审中还提交过损失评估报告,是根据价格侵蚀方法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在这份报告中,可能有关于市场占有率变动的内容,但判决书没有详述。

  再八卦一下,这份估算出7.9亿元价格侵蚀影响的报告,价值7万美元,没错,单位是美元。7万美元最后列入到合理维权支出的范围,但报告内容最后只作为判赔参考,这是后话。

  在侵权比对环节,有部分工艺流程和设备数量与原告的图纸不同,经过逐一比对,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研发技术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同时现有证据说明,被告是在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才开始组建工厂生产香兰素产品,即其完全可能在获得涉案技术秘密后对照该技术秘密对某些生产的基本工艺或个别配件装置做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

  实际上,原告在一审时还提交过秘密点和同一性鉴定报告,在原告的秘密点与冯某(就是给公安机关提交图纸的那个人)提供的图纸的比对中,结论为冯某提供的设备图纸“缩合塔7张”“蒸馏装置15张”“氧化釜12张”分别与原告的对应图纸相同。

  这些报告是单方制作,在二审过程中没有更多的评述,但一般对法官心证是有影响的。

  二审律师费是可以列入合理维权支出的,但是实务中对于新增律师费在二审中主张,是否属于超上诉范围的理解,各地法院判决不同。

  在本案中,原告的二审律师费是在二审时才主张的,并提交了诉讼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法院认为,该费用确系原告为本案二审支出的费用,客观真实,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具有合理性,法院一并予以确认。

  再看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超过248万,实际支持了50万元。实际上,即使在二审中提出要支持二审律师费,也没有超出一审诉求。

  那么,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法院认为超范围的尴尬,我们一般在一审中会多主张合理维权费用,一审绝大部分情况因无证据而不支持,但如果真的有二审,再补充新的费用证据就行了。

  关于这个案件为什么可以判这么高,有太多文章分析,所以,今天就先八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