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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万•环境|两次触犯同类违法?不免罚!(总第437期)

更新时间: 2025-04-23 05:42:19     作者: bob官网登录入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先后两次触犯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免罚情形,维持原处罚决定!”

  近期,中山火炬高新区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因未落实砂石堆场防尘措施,屡教不改,连续两次违法,被依法处以三万元罚款。

  时间回溯到2024年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十涌路附近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砂石堆场扬尘扰民。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场存在诸多问题: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堆放高度超出围挡,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精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复查时,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鉴于其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执法部门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然而,时隔近一年后,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又出现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高度超出围挡的情况,尤其是堆场北面围挡出现大面积缺损。该公司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面对马上就要来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负责人以经营困难及马上落实整改为由,请求免于处罚。但执法部门并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执法人员表示,《中山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主动改正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但绝非为公司可以提供逃避处罚的借口。对于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的企业,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最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维持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决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砂石堆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希望广大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从此次案例中吸取这次的教训,切实做到知法、守法、敬法,为建设美丽中山贡献力量。

  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依规定路线行驶。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